旅游规划设计阶段需要重视的用地政策
发布日期:2019-11-05 11:12:07
国家对旅游用地问题越来越重视,出台专门的旅游发展用地保障政策文件,地方政府积极响应国家号召,不断创新探索。旅游用地在文化旅游项目策划阶段、规划设计阶段都是必须依托国家政策层面进行的,而今国家层面,既有促进旅游发展的政策文件保障旅游用地供给,又有其他部门的发展政策文件支持旅游用地供给。
国家层面
自2009年以来,国务院先后出台的多个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意见中都做出了用地保障的政策引导——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首次提出旅游用地供给保障途径;
《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将“优化土地利用政策”作为单独的政策条款;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62号)提出“落实差别化旅游业用地用海用岛政策”;
2015年11月,原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原国家旅游局联合出台专门的旅游发展用地保障的政策文件——《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10号),该文件对旅游业发展用地供给、旅游新业态用地政策、旅游业用地服务监管做出了系统的规定,是我国当前指导旅游业用地政策创新的基础性文件,该文件还对乡村旅游用地做出了规范指导。
除此之外,在我国新发展理念的引导下,国家的农村发展政策也对乡村旅游用地进行引导——
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对社会资本投资观光和休闲度假旅游的用地置换进行鼓励。
2017年12月,原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鼓励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支持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农村二、三产业。
另外,一些非旅游部门的发展政策文件也在用地方面引导和支持乡村旅游发展——
2017年5月原农业部办公厅发布的《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推动落实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发展政策的通知》(农办加〔2017〕15号)就在用地政策上作出明确规定,要支持有条件的地方通过盘活农村闲置资产资源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由此形成了国家层面多部门协同的旅游用地政策支持态势。
地方层面
地方层面,各地方政府也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号召,不断地探索改革创新路径,部分地方取得了较大突破。
如成都、秦皇岛、舟山、张家界、桂林等旅游业用地综合改革试点。如浙江湖州探索实施“点状供地模式”,松阳探索多种组合模式流转土地的创新供应方式,取得了建设用地供给上的重大突破。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出台《支持利用空闲农房发展乡村旅游的意见》,鼓励各地利用空闲农房发展乡村旅游,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尽管如此,我国旅游业用地在法律和政策中的基础界定还不明确、地方政策创新力度还不够、部分政策用语还比较笼统和模糊、政策供给跟不上实践发展节奏、地方政策可操作性不强,这意味着在乡村文化旅游策划、规划设计时仍需深入探索乡村旅游用地政策问题。